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或市属文物收藏单位借出一级以下级别馆藏文物事项。
联系单位: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办公(办事)地址: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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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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