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因此,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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