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因此,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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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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