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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哪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15 12:49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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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设计方案。

联系单位: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办公(办事)地址: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联系人:彭代佳

联系电话:0891-6958988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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