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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5 12:24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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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文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文化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文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监督全市文化设施建设。

(五)承担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基层文化队伍建设、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群众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全市社会群众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组织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普查、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

(八)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推进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九)指导和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进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与市旅游发展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代管市文物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和市文物局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市文物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市文物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

(二)公共文化科(艺术科)。拟订全市公共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宣传、培训和推动工作。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站、室)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拉萨市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扶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监督、检查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指导全市重大文化文艺活动。指导县(区)文化管理部门的业务和事业建设。组织协调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装备技术提升。

(三)文化产业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文化产业情况调研、统计、分析、评估及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指导推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和加大文化产业,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统筹特色文创产品开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文化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工作,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市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场所和活动进行审核、报批。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文化市场各项工作。监管文化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文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局行政编制为15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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