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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拉支)文罚字〔2020〕第F-000006号

发布时间:2020-08-11 16:49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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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唛歌餐饮娱乐场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40091MA6TEMM2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德成

住所(住址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圣商业广场三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4月28日23时33分至2020年04月29日00时35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嘎玛坚才(藏A00003)、丹增杰布(藏A00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A1-7号博达路与扎西路交汇处奇圣商业广场三楼整层“唛歌餐饮娱乐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并将A10包间向消费者提供,存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规定私自营业的行为,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于2020年5月7日上午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做进一步处理;整个现场检查有场所负责人王德成在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支)文检(勘)字〔2020〕第C-00003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厅执法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05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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