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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7:36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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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韦尹彬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居民身份证

372925197511104711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联系电话

15990922902

住所(住址等)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加荣社区2组105号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4年1月23日16时23分至2024年1月23日18时00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旦增平措(26010021023)、吴金登塔(26010021018)对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万达广场金街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摆地毯且出售各种书籍100余本,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例了执法证件后,发现当事人所持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经营地址不符。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0年至今未年审,经核实拉萨市新闻出版局,已无任何报备资料。韦尹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4、现场负责人韦尹彬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4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18时40分

处罚地点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万达广场金街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没收现场书籍。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拉萨市文化(文物)局

2024年01月23日

责任编辑:吴金登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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