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拉萨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3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益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共文化企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文艺团体等。本办法所指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通过政府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交流,有目的的参与决策、建设、管理与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可以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营规划、制度建设、网点布局;活动策划等决策参考,以及服务质量的监督;

(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相关的场馆设施;

(四)文化讲座、展览、舞台表演、广场文化活动、大型节庆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五)文化艺术培训;

(六)文化多媒体建设;

(七)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八)其他文化资源建设、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提供。

第五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众意见调查、专家意见咨询、座谈会、论证会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活动等各种资源的捐赠资助;

(三)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政府购买;

(四)民办公助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五)其他形式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可以是资金、设施、设备、艺术品、图书等投入形式,也可以是人力、智力、技术、信息等投入形式。

第三章 决策参考与服务监督的公众参与

第七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重要工作或项目的规划决策上,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在运营的过程中,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运营场馆设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在网站上设立专门信箱,以便公众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应包括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还应开通多种渠道,搜集有关规划决策及接受监督的意见与建议。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包括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召开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同时通知上级领导机关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征求意见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现场会议整理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认真考虑公众的有关意见,选择合理的意见与建议纳入规划决策之中。

第四章 捐赠资助的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政府鼓励社会公众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等各种资源以及各种公益文化服务项目的建设。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合办的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捐赠资助机构及法人、自然人进行背景、资质及资金来源等审查。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资助的种类,可以是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物品,也可以是文化讲座、展览、舞台表演、广场文化活动、节庆活动、学术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捐赠资助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二)专款(物)专用原则。社会捐赠资助的专款、专物,必须用在其专门项目之上,其价值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三)账目公开原则。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一律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其资产应交付财务部门登记建账,由财务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其资产账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可采取以下鸣谢方式:

(一)所有捐赠资助者均颁发纪念品,捐赠资助者的姓名(捐赠资助单位名称)均列入捐赠纪念册,并存放档案室永久保存;

(二)所有捐赠资助者的姓名(捐赠资助单位名称)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刊物、网站以及社会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个人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团体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项鸣谢方式外,可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协商冠名权、专题报道等其他鸣谢方式。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尊重捐赠者的捐赠用途,有明确意愿的,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统一安排使用。同时,应将使用情况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府购买的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政府主办,以服务基层、服务大众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文艺创作、公共文献资源补充及其物流配送、文化讲座、展览、文艺演出、电影放映、读书活动及各类文化活动等,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的形式外包给社会公众承办。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的形式应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符合资格的申办人对每个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投标。招标、竞价投标的整个过程,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中标后,中标人要与政府签订项目承办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如出现违规、违纪、违反合同等问题,政府有权终止该项目运作,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时,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政府、纪检、财政、文化、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及公众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章 民办公助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创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文化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扶持。所谓民办公助,即以社会公众为主体兴办各种社会事业,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服务的民办公助,必须遵循以统一规划、尊重民意为前提,以财政补助为引导,以社会力量为载体的原则,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公众被动建设为自主建设,建设与管理并重,投资与投劳并举,既用活用好财政资金,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又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程序和标准给予扶持。同时,各级文化部门在活动场所提供、活动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允许民办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照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收费标准,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保障其福利性、公益性的同时,形成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由政府主导,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文化活动,为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良好的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正确导向。加强思想引导,强化公众参与的公共服务意识,树立公共责任意识,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使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提供公共服务,及时负责地回应国家、社会的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包括技术、资金、政策制度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以加强业余文艺骨干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文化培训为手段,加强对基层文化的辅导,不断提高社会办文化服务组织的文化品位和艺术水平。鼓励企业组建文化团队,扶持民间业余剧团和文化专业户,派出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文化艺术指导,支持企业文化、农村文化的发展,引导他们走向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第三十二条逐步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反馈评价机制,听取社会公众自身对参与结果的评价,形成良好的双向沟通、共治的局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拉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