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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文艺团体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9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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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5〕16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县级民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6〕4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文艺团体演出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和促进县级民间艺术团增加服务场次,提高演出质量、创新演出剧目,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歌舞团、8个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拉萨市老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

第三条 公益性演出指艺术团开展的送戏下乡进村(居)、节庆日专场演出、流动演出服务等文艺演出活动。

第四条 公益性演出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军队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把党的声音、丰富的精神食粮、健康向上的时代风尚送到千家万户,用先进文化占领农牧区思想阵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拉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文艺工作的特殊作用。

第五条 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的分配直接与演出场次和演出环境挂钩,实行分类分档的补贴标准。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用于各艺术团体。

第二章 演出场次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艺术团年度演出场次:

1.市歌舞团年度演出场次要求为80场(其中农牧区演出场次不得少于32场),领取补贴场次基数为40场,从第41场起,发放场次补贴,演出不足80场的,不安排场次补贴;

2.各县(区)民间艺术团年补贴场次50场以内的(含50场),按照《西藏自治区民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场次补贴经费中支出;各县(区)民间艺术团年补贴场次达到50场以上的,由拉萨市财政及各县(区)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年演出场次不足50场的,不安排场次补贴;

3.市老年艺术团年度场次要求为30场,领取补贴场次基数为15场(其中农牧区演出不得少于8场),从第16场起发放场次补贴,演出不足30场的,不安排场次补贴;

4.鼓励县级民间艺术团积极尝试城镇社区有偿演出。

第七条 各艺术团体可根据演出节目需要,在人力、节目资源上相互协调,但场次计算上,只按主办方场次计算。

第八条 歌舞类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00分钟,不到10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第九条 戏剧类(包括完整的大戏、传统大戏)每台戏计1场次。

第十条 综艺类(小品、戏剧片段、曲艺、歌舞)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分钟,不到12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第十一条 每场演出在完成规定时间基础上,鼓励延时演出,每场超时部分不累计场次。

第十二条 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应做到艺术门类齐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至少由一名团领导带队,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演员阵容不得少于20人,市级艺术团演员阵容不得少于40人。

第十三条 场次补贴支出范围为演职人员伙食补助、住宿补助、交通费、演出消费品等演出期间的必要开支。

第三章 演出场次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补贴场次为市文化局规定并批准的演出场次;指令性专场演出,只计场次,不享受场次补贴。

第十五条 市歌舞团下乡演出场次补贴标准,根据条件艰苦程度和演出所处县(区)和乡(镇)海拔高低、路途远近划分不同档次来兑现:

1.在路途较偏远的县:尼木县、当雄县和林周县北部三乡(阿朗乡、旁多乡、唐古乡)境内的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5000元;

2.路途稍远的县:林周(除北部三乡外)、墨竹工卡、曲水三县和三县境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4000元;

3.路途较近的区:城关、达孜、堆龙德庆三区和三区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3000元;

4.市歌舞团在剧场开展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500元。

   第十六条 各县(区)民间艺术团在本县(区)境内的乡镇(街道)下乡演出,其场次补贴标准也按演出所在地路途远近和海拔高低来兑现:

1.在路途较偏远的县:尼木县、当雄县和林周县北部三乡(阿朗乡、旁多乡、唐古乡)境内的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4000元;

   2.路途稍远的县:林周(除北部三乡外)、墨竹工卡、曲水三县和三县境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3500元;

3.路途较近的区:城关、达孜、堆龙德庆三区和三区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500元;

4.各县(区)民间艺术团在县(区)剧场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十七条 市老年艺术团下乡演出场次补贴标准,根据条件艰苦程度和演出所处县(区)和乡(镇)海拔高低、路途远近划分不同档次来兑现:

1.在路途较偏远的县:尼木县、当雄县和林周县北部三乡(阿朗乡、旁多乡、唐古乡)境内的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3000元;

2.路途稍远的县:林周(除北部三乡外)、墨竹工卡、曲水三县和三县境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500元;

3.路途较近的区:城关、达孜、堆龙德庆三区和三区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000元;

4.市老年艺术团在县(区)剧场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500元。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间艺术团在完成本县(区)境内演出场次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县(区)与县(区)之间进行交流演出。

第十九条 超场次补贴标准按照场次补贴继续实行:

1.市歌舞团演出完成80场后,从第81场起,按超场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15条实行;

2.县(区)民间艺术团演出完成50场后,从第51场起,按超场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16条实行;

3.市老年艺术团演出完成30场后,从第31场起,按超场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17条实行。

第四章 演出场次的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条 各团完成每场演出,必须经演出地有关单位签章,并注明演出场次完成情况及群众满意率。各县(区)文化局负责演出场次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团负责人要对本团年度演出场次认真落实、严格监督,形成年度演出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文化局报送当年演出场次统计表(包括每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参演人数、观众人数、演出节目单、村委会领导签字盖章等证明内容)。经市文化局审核确认的艺术团年度公益性演出场次,按补贴标准核定场次补贴,并根据现行渠道及时拨付给各县(区)民间艺术团。

第二十二条 县(区)民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拉萨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市歌舞团、老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拉萨市财政承担。全年演出场次补贴按照最终演出场次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拉萨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市歌舞团、老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由拉萨市财政承担。全年演出场次补贴按照最终演出场次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文化局要安排部署好年度县级民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计划,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各场演出。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做好演出场次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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