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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7 15:40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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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间艺术团在巩固基层思想文化阵地,丰富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繁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主要指我市

现有纳入国家财政补贴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

第三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任务;以农牧区广大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开展群众文艺创作、演出和培训活动,丰富活跃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四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隶属于各县(区)政府管理,接受县(区)委宣传部、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区、市两级群艺馆和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业务指导。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的职能是创作和演出优秀文艺节目,用文艺的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抵制腐朽、落后和反动文化,发展和繁荣基层文艺事业,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的任务:

(一)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不断提高群众文艺创作水平。每个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每年新创节目不少于5个,其中农牧区现实题材节目不少于3个。

(二)深入基层农牧区,经常组织开展“送戏下乡”活动,不断丰富和活跃基层农牧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每个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每年演出不少于50场,其中在农牧区演出不少于32场。

(三)组织开展对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各类业余文艺演出队的业务辅导,培养基层文艺骨干。每个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每年深入基层辅导业余文艺队伍的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组织开展对本地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艺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努力创建民族民间优秀文艺品牌。

(五)积极参与自治区、拉萨市、县(区)组织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承担各类文艺演出任务,广泛开展区域文化交流联动活动。

第四章 用人制度

第七条 坚持“保留骨干、合理流动、吐故纳新、稳定发展、市场调控”的总体方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用人机制。每个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第八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应根据文艺演出工作需要,不断更新换代演员队伍,努力保持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演员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九条 对因年龄、身体等因素不适合继续在县(区)

级民间艺术团工作的人员和严重超编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工作人员分流到县(区)、乡(镇)文化馆(站)担任文化馆员,分流到行政村(社区)担任享受公共财政补贴的文化辅导员或其他岗位。同时做好新人的招收工作,做到演职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

第十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演员的招收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把热爱基层文艺事业,有文艺创作、演出特长和一定文化基础,年龄在25岁以下的农牧民青年招录到演出队伍中。具体招收办法由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团长应由热爱祖国、热爱文化工作、熟悉文艺创作演出业务,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年富力强、勇于创新,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团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任用,享受当地事业单位同级干部待遇。

第十三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团长是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的法定代表人,由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对现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要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由团长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县(区)级民间艺术团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新创作的节目公演前须由县(区)委宣传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对于违反规定,不遵守纪律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清退。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有利于党员参与、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的基层组织。

(一)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要单独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要与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相关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相关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要将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相关单位党组织;集中排练、演出时间较短的,也可不转组织关系,但要纳入相关党组织过组织生活。

(二)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主管部门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先建立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通过多样化选用、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培训、制度化激励,加强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员培养和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把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好、在文艺创作和演出中成绩突出的骨干演职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加大培养发展力度,努力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总结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建工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探索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组织工作法,着力构建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基层党建工作制度体系,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结合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特点,组织党员开展好“三会一课”和“三亮、三比、三评”(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等活动,引导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党员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是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排练、演出和举办培训的重要场所。根据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作需要,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可以无偿使用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将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人员列入公益性岗位,并逐步改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人员的办公、住房等必要设施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配备、充实和更新县(区)级民间艺术团演出音响、灯光、下乡演出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的经费按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和规范管理县民间艺术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财教字﹝2011﹞79号)执行。自治区财政每年每团补助20万元、地(市)财政每年每团补助不低于1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每团补助不低于8万元。各级财政的补贴主要用于演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障和演出服装、道具等。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的场次补贴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联合下发的《西藏自治区民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6﹞49号)执行。每年自治区财政补贴20万元,拉萨市财政补贴10万元,各县(区)财政补贴5万元。各级财政的场次补贴主要用于演职人员伙食补助、住宿补助、交通费、演出消耗品等演出期间必要开支。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人员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两个部分。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考核以活工资形式兑现给县(区)级民间艺术团人员。应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艺术创作、演出水平、思想作风等方面突出的人才给予倾斜,拉开档次。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参与商业演出、开办经营场所等形式,积极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不断提高经营收入,逐步实现自身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区)级民间艺术团经费由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级民间艺术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业务规章和实施细则,报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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