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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3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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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报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承担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二章申报推荐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拉萨市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所传承的项目已经列入拉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完整地掌握某项目,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

(三)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第五条符合申报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件的公民,由其个人自愿向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实践经历、业绩和相关荣誉等;

(三)申请人需提供自己申请项目的特色、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应提供该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辅助性材料。

第六条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且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申报材料与个人申报准备材料相同。

第三章评审认定

第七条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不作地域上的平衡,注重项目的价值、体现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能活态传承。

第八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论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对未通过评审或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及公示结果进行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命名公布并颁发拉萨市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十一条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工作原则上每3年评审认定1次,每次应不低于10名。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下列责任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包括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积极配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资料,建立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

(三)挖掘并记录、整理和保护该项目的传统特色、表现形态、历史资料;同时,积极参与、配合和完成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保护等相关活动;

(四)每年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拉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积极采取收徒、办学、建立基地等方式,开展传承保护工作,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六)每半年一次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保护情况报告;

(七)参加拉萨市以上各类文化交流活动;荣获拉萨市及以上荣誉的,出版个人专著的,一周内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行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拉萨市传承人传承保护管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每年对拉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全年开展的传承工作、带徒情况及开展该项目的活动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传承人是否胜任和申报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发放国家级、自治区级、拉萨市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依据;

   (二)对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传习活动补贴制度。每人每年发放传承补助费5000元,每年将拉萨市传承人专项补助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对已经列入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市级财政不再另行补助。传承补贴发放方式由项目保护单位另行规定,发放时间应当于经费拨付到位后半年之内。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三)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资助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以帮助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巧,定期开展拉萨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经验交流会议及作品、产品和成果展示、展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传播,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管理。

第十四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全市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

(一)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履行传承义务较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相关规定取消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推荐不具备代表性的人员进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被推荐者的传承人资格。不按规定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拉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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