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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6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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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市公共文化建设,规范文化志愿服务行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素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下称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及自我服务的作用,推动拉萨市文化志愿事业的持续发展,促进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志愿者是利用自己的文化或专业、艺术等技能,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人。

第三条 凡是在拉萨市工作或生活,志愿为他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申请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各级组织、人民团体鼓励本单位员工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并积极组织文化志愿活动。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规定对表现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单位由招募文化志愿者的公共文化部门组成。公共文化部门主要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文化场馆,包括市内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中心)等。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单位的职责:围绕拉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招募、培训、管理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募与培训

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为人民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均可申请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实行自主申请、注册、登记制度。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成为文化志愿者的条件:

(一)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意识;

(二)未满18周岁且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注册、登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文化志愿服务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六)具备一定的文化、文艺或其他专长;

(七)每年志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八)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到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时需要在《拉萨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上填写本人的身份、特长等信息,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注册成为文化志愿者,获得文化志愿者资格。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采取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本领。

第四章 文化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

(三)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四)优先获得文化志愿者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参与权及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监督、建议、批评、提出意见的权利;

(六)要求志愿者活动组织方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权利;

(七)与其他文化志愿者进行联谊,加强文化志愿者联系与沟通;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文化志愿者组织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及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提升志愿服务质量;

(五)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识,着文化部门统一发放的服装、帽子;

(六)尊重服务地的风俗习惯;

(七)保守在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

(八)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开展以下服务:

(一)从事文化传播志愿服务。开展“文化辅导”、文化建设成果展览、“送文化下乡”、图书馆管理、博物馆义务讲解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进行专业知识传授服务。开展亲子教育、心理健康、公共关系、法律法规、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康复理疗、园艺种植等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表演服务。提供文学、艺术、美术、摄影等文艺方面的培训、表演与交流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社会文体交流服务。提供舞蹈、曲艺、戏剧、书法、美术、摄影等文体方面的培训、表演与交流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大型文化活动秩序维护、礼仪服务及活动需要的其他保障性服务;

(六)文化场馆清洁维护、设施道具整理等;

(七)其他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把文化志愿者服务必要的经费和补助纳入财政预算。适当提供文化志愿者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除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外,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吸纳企业、社会团体、热心人士对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进行资助或捐赠资金,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考核制度,文化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效果作为考核、表彰文化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考核实行星级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10小时的志愿服务,服务时数累计达5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的为三星,累计达300小时的为四星,累计达4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不受服务时间限制,可直接评为三星及三星以上。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评奖制度。经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星级志愿者,由各级文化局进行评奖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实行下列奖励办法:

(一)一星级文化志愿者获得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二)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一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一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优先享受拉萨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价待遇;

(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二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拉萨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四)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西藏自治区内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

(五)五星级文化志愿者从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四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国内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文化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如志愿者交通补贴、饮食补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文化志愿者及民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如乐器、音响、服装、道具、书籍、体育器材、投影设备等。

第三十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适当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所属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对象在接受文化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文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文化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退出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有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后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交回证书、徽章及与文化志愿活动有关的资料、物品。

第三十三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资格转移制度。凡离开拉萨市到外地工作或生活的文化志愿者,可以向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申请转移文化志愿者资格,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开具相关证明,便于文化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时长的累积。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劝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

(六)其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要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长效管理机制,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成效等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等方案,并报拉萨市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拉萨市文化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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