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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2 12:32
来源: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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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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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完善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规范重大案件督办程序,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报告、督办和查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是指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

(一)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法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作出取消经营资格、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七)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督办和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重大案件。

地方各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职责。

第五条 重大案件实行全程报告制度,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告重大案件: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填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要求及时报告 ;

(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四)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执法部门认为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先行报告,并及时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补录登记。

第六条 已报告的重大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经省级以上执法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列入重大案件。

第七条 各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报告上年度本辖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案件分析和成绩不足等。

第八条 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九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 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督办。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下列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文化和旅游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全国性或者跨区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和旅游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域范围内重大案件的督办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督办重大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对拟督办的重大案件提出建议,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函》(见附件),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 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执法部门、下级执法部门、承办执法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二)督办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必 要时成立案件指导组,对下级执法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函》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办执法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 ;

(四)承办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成立专案组,制定查处方案,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承办执法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处理,并按照督办执法部门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督办重大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督办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并按照查办部门的各自管辖职责分别确定查处任务。

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对主办执法部门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执法部门批准,承办执法部门不得将被督办的重大案件转交其下级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督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处进度不符合重大案件督办程序的,进行催办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终结调查规定的,责成限期完成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责 限期完成移送;

(四)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或者开展联合执法;

(五)视情况派出督办专员或者抽调执法骨干,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督办的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执法部门可以撤销督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级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案件全程报告制度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无正当理由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案件报告、督办、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向各地重大案件报告、督办、 查处情况纳入年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并作为全国重大案件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对督办的重大案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补助案件办理经费,用于调查取证、案件办理、新闻宣传、执法培训和办案人员奖励等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 7月30日发布的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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